本报讯 (记者 杨晓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日前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新增了“大众食物强化”和“自主性食物强化”定义;删除“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修订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等。
此次修订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分为“大众食物强化”和“自主性食物强化”两部分,分别规定各类食品中的强化量。大众食物强化,即在公众广泛消费的特定食品中,添加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的行为,通常由政府部门组织和实施。大众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列于意见稿的附录A,其中包含的大众食物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风味发酵乳、植物油、大米、小麦粉和酱油。附表A.1中列出了我国居民比较缺乏且容易强化的营养素,作为大众食物强化中优先强化的营养素。对于大众食物载体中的其他营养素,定位为可选择强化的营养素,列入表A.2中,并规定如进行大众强化,须按表A.1强化所列的全部营养素,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表A.2进行选择性强化,强调大众强化的重要性。自主性食物强化,即在大众食物强化之外的食品中,自主添加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行为,通常由生产者自行决定。
意见稿对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中优先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使用量进行了修订。考虑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和食物载体情况,意见稿拟定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植物油”中选择维生素A和维生素D两种营养素;“大米”中选择维生素B1、B2、叶酸3种营养素;“小麦粉”中选择维生素B1、B2、叶酸和钙4种营养素;“酱油”中选择铁作为优先强化的营养素;植物油中新增了维生素D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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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众食物强化食品类别中可选择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使用量的修订,意见稿主要是扩大可强化的食品类别和允许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其中,增加了“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以及“大米”、“小麦粉”中允许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并确定了相应的强化量。
在新增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类别作为可强化的食品类别中,新增维生素K、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泛酸、生物素、硒、镁的强化;对叶酸和锌的强化量进行了适当调整。
对自主性食物强化的食品类别、允许使用的其他营养成分种类及使用量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花生四烯酸(AA或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的强化量由百分比调整为具体使用量数值;删除了γ-亚麻酸强化剂品种;酪蛋白钙肽合并为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钙肽);异构化乳糖液品种从GB2760挪至本标准,并修改为异构化乳糖;饮料等类别名称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文本中的备注内容。
意见稿明确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作为食品配料时的含量要求。考虑到营养强化剂的带入情况和食品安全方面因素,新增附录B.3,规定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配料生产食品时,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终产品的强化要求。
对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则根据新品种批准情况,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以及结合行业实际使用情况等,对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进行了修订,包括对部分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的修订。
意见稿对多个食品类别及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01.0乳及乳制品(13.0特殊膳食用食品涉及品种除外);04.0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06.0粮食和粮食制品;07.0焙烤食品;08.0肉及肉制品;14.0饮料;16.0其他类(01.0—15.0中涉及品种除外)等。
根据相关标准修订情况, 意见稿对01.0乳及乳制品(13.0特殊膳食用食品涉及品种除外);02.0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04.0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06.0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淀粉等(07.0焙烤食品涉及品种除外);13.0特殊膳食用食品;14.0饮料类等类别名称,进行了适当调整。
《中国食品报》(2023年02月06日06版)
(责编:杨晓晶)